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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小说的界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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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本栏(东日文艺栏)刊登了甲贺、大下两君近乎笔战[102] 的文章,引起了侦探小说爱好者的注意。有人询问我对这件事的看法,尽管迟了些我还是写下本文。

对于纯粹侦探小说的界限,我的意见与甲贺三郎相同。我想没有人能否认侦探小说从根本上应着眼于通过逻辑推理以获得解谜的乐趣。卡罗琳·韦尔斯[103] 的《侦探小说入门》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见,我在其他地方看到的论述,用词虽然不同,但毫无例外,意见都与甲贺相同。事到如今,也没有必要再高声疾呼了。(不过使用“谜团”比喻的时候,因为“谜团”能单纯靠智力破解,但侦探小说除了机智以外还有科学的逻辑推理,这是决不可忽略的。侦探小说于文学,犹如学问与艺术的混血儿,必须赋予特别地位的理由就在这里。)

纯粹侦探小说的这种概念,是根本的,应该是永恒不变的。大下宇陀儿主张“打破侦探小说的框架”,并非否定这种本质的观念,应该解读为提升表现方法,使其更具艺术性、别开生面。若非如此,就纯粹侦探小说而言,就是大下的谬误了。

前面我使用了“纯粹侦探小说”这样的说法,为什么侦探小说上头不冠上“纯粹”(或本格)两个字,就无法恰到好处地显示出其贴切的意义呢?其中潜藏着侦探小说复杂微妙的问题。

今天被称为侦探小说的作品,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犯罪推理的纯粹侦探小说(如柯南·道尔、切斯特顿、范达因)。

二、缺少推理乐趣的犯罪研究小说(如弗莱彻、韦尔斯·克劳夫兹)。

三、着眼于描写罪犯心理、犯罪过程的犯罪小说(现在我想不出适当的代表作家,但我们熟悉的作家,爱伦·坡及雷见尔即是)。

四、只着眼于“意外性”的大逆转小说(如比斯顿)。

五、以罪犯或侦探为主角的谐谑小说(如《地铁萨姆》[104] )。

六、以犯罪为主题的科学小说(如韦尔斯的某部作品)。

七、以犯罪或侦探为主题的通俗冒险怪奇小说(如勒布朗、华莱士[105] 、鲁鸠[106] 、奥本海姆[107] )。

其他就连纯粹的怪奇小说、恐怖小说、怪谈等,只要稍涉及犯罪就被当成侦探小说。甚至连巴尔扎克、狄更斯、陀思妥耶夫斯基等人的某些作品,也被命名为侦探小说。这种难以置信的混乱究竟从何而来?我能想得到的有如下原因:

一、在日本,侦探小说与犯罪小说没有从根本上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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