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是否必须制定法律?(2/2)
其实,在美国,官方指导方针——至少在宪法上是这样——领先于民间的做法。宪法明确表示以民主为本。因此,尽管在许多方面,人们的个人道德标准很低,国家的“官方”道德标准却是相当高的。相较于某些国家,例如希特勒时期的德国,这种差距是惊人的。纳粹德国官方的道德标准相当低(歧视、迫害、针对少数民族的剥削),许多公民的个人道德标准则更低得不可估量。然而,美国将官方道德标准设定在很高的理想状态。此外,美国的法律也引导着民间的做法。即使是违法者,在原则上也会赞成美国的法律。我们都知道,常常有人会触犯交通法规,但是没有人愿意在没有交通法规的情况下生活。
虽然法律无法完全制止违法行为,但是法律能够抑制它们的发生。法律能够震慑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无法制止偏执的煽动者或持有偏见者的行为,就如同法律也无法震慑神经质的纵火狂。但是,我们可以认为,法律限制了行为需要得到指导与规范的普通违反者。
赞成补救立法的最后一项论据,是其打破恶性循环的能力。当群体关系处于恶劣状态时,情况往往会加剧。因此,被剥夺了平等就业机会、平等受教育机会、平等健康保障的黑人陷入了劣势。他们继而被视为低等的人类,并遭受人们的蔑视。他们的机会越来越少,情况也越发糟糕。个人努力和教育都无法打破这种局面。只有强有力的、被公开支持的立法才能对此做出改善。为了促进弱势群体在住房、保健、教育、就业方面的改善,可能还需要出动警力。
当歧视被消除时,偏见也会倾向于减少。一旦恶性循环被打破,一切都会向好的方向发展。就业、住房和加入武装力量方面的歧视终于走向了尽头,人们建立起了更为友好的种族态度(第16章)。经验证明,迄今为止,隔离的群体在整合融入的过程中,所受到的阻碍比预期的要少得多。但是,这一进程通常需要一项法律,或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来启动。梅德尔称之为“累积原则”,他认为,提高黑人的生活状况能够有效降低白人的偏见水平,继而,随着白人偏见的消失,黑人生活条件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这个良性循环完全建立在法律所造成的初始效应之上。
总而言之:尽管许多美国人不会服从自身强烈反对的法律,但大多数人的良心深处都赞同民权和反歧视法。即使他们在抗议游行时大声喊叫,他们也深信不疑。人们愿意遵守符合自己良知的法律。如果他们抗拒,这可能是由于他们依然停留在之前与自身形象相符的个人伦理规范之中。法律所带来的刺激往往能够突破恶性循环,并开启良性的进程。与法律无关的个人力量和社区力量因此能够得到解放。立法不必等待教育的完善——因为立法本身就是一个教育的过程。
并非任何旨在改善群体关系的法律都是明智的。有很多设计不善的法律。其中一些可能是如此模糊、如此不可行,以至于其所能达到的教育效果与对良知的引导为零。 审查制裁法从长远来看是自欺欺人的。虽然某些法律可能涉及严厉的处罚,但是关于少数群体的立法依旧需要依靠尽可能的调查、宣传、说服、和解,以建立起一个健全的规则。
对此观点,有一项特殊的解释。持有偏见者会对这个问题尤为敏感。一个人可能会由于说谎或盗窃而受到指控,但绝不会由于偏见而被指控。我们在之前的章节中曾多次指出,偏见观念是无意识的,持有偏见者现成的防御机制与合理化借口使他不会感受到自身的敌对行为。因此,如果违反反歧视法的个体是抗拒的,或者他无法感到内疚,那么,明智的做法是给他留足颜面。相较于惩罚,和解能够获得更为理想的结局。
法律如果能够与人们自身的良知相符,或者受到了巧妙的管理,那么就会得到遵守。 对此,另一个附加的条件是,法律不能被认为是受外部意志而强加于人的。在南方,对“北方佬的插手”(yankee terference)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即使是一条能够被接受的法律,一旦被认为受到了特定个人(或地区)意志的影响,也会招致抵制。同样的法律如果是由自身立法会代表人发起,就可能得到成功运作,但这种“外来人的统治”意味使法律的效力大大减少。法律无法减少偏见,而法律的通过方式却往往能够引起偏见。
立法与社会科学
尽管最近代表少数群体发起了不少立法活动,但是,在各州的法条中,相较于反歧视法,种族隔离 (apartheid)法依旧占有一席之地。9 即使反歧视法的立法行动正在美国平稳开展,但是似乎依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够被写入宪法。
为了了解目前的局面,我们有必要采取广泛的历史观点。南方在内战中遭受的痛苦和屈辱成了南方人民心中不可估量的创伤。他们对北方人、黑人、社会变革的敌对心理——都是导致当下其狭隘态度的缘由。南方人民为了恢复自尊,他们产生了在心理上反对北方人与黑人的需求。即使他们不再采用奴隶制,他们也至少希望黑人处于劣等的地位。
即使美国最高法院也无法抗拒这种强烈的需求。于是在之后的一系列裁决中,如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法院最终还是偏袒了南方的势力。随后,法院使用了一系列心理假设以论证自身的判决,但仅仅在随后的几年内,这些假设就都被推翻了。假设如下:(1)隔离并不意味着将有色人种贴上劣等民族的标签。(2)立法无力消除“种族本能”,或消除种族之间的物理隔阂。因此政府干预在解决种族隔离的问题上无济于事。(3)如果对隔离制度置之不理,那么种族之间的和谐关系将逐渐演变为相互调整的过程。10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这些假设都已经被推翻。
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现代社会科学是否能够向法院和立法机构提供切实的帮助,这样,就不会出现上述的错误假设。在19世纪,这个问题可能会被认为为时过早;但是在20世纪,也许已经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成熟时机。在本书中,我们引述了近年来对社会立法具有潜在影响的客观研究。我们目前的立场是公平的,可以对种族隔离的后果与取消这一政策的后果进行客观的预测;我们也了解遭受歧视的少数群体会做出的反应;我们理解人们对民权法律做出的冲动性抗议,以及其背后的普遍原因。和许多其他调查结果一样,这些知识都代表着社会科学对澄清和改进法律裁决的潜在贡献。
法院和国家和联邦立法机关对社会科学方面的证词都不太欢迎。他们认为,科学与人类行为之间的联系不大,这样认为的人不在少数。到目前为止,社会科学与立法之间的合作只处于初期阶段,且范围很小。最高法院裁决的一起案件可能有助于说明现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准备诉讼需要大量的技能和资金。一个人无法完成这些任务,只有在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的支持下,加以慈善个人或机构资助,他才能够提起有效的诉讼。经验表明,专门从事民权问题的律师和组织能够帮助个体取得理想结果。11
专门从事歧视方面诉讼的机构将准备案件的材料。这个过程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材料的中心论点,及其大部分证据都源自关于群体关系的社会科学研究。律师将代表原告声明,“独立而平等”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实现。
案件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强制隔离,即使被告提供了相同的设施,强制隔离本身也是具有歧视性的,因此违宪。诉讼由亨德森先生提出,这位原告是一个黑人,诉讼原因是南方铁路公司的一节餐车拒绝为其提供服务。12
随后,铁路部门就改变了政策,他们将每个餐厅13张桌子中的一张专门设为黑人乘客保留座。并将这张桌子与白人乘客进行隔离。州际商务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则符合“州际商业法”。地方法院也认同这一观点。目前的摘录就是来自该案的诉讼文件,此案随后将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诉讼文件清楚地表示,关键并非在于争取种族融合。没有人能够被强迫要求在黑人面前吃饭。个人偏见是个人问题。但是强制隔离否定了有色人种与其他乘客的自由选择。
诉讼文件写道,隔离制度会使黑人种族处于劣势。 所有人都明白,强制隔离是劣等的标志。在这一点上,起诉书引用了大量权威意见,并引用了揭示污名之下黑人群体痛苦现状的研究。
诉讼文件抨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并展示了在饮食、旅行、排队中的种族隔离,已然成为黑人劣等社会地位标志的证据。
因此,该案的论点在于种族隔离对公众利益有害。其影响并不局限于黑人。此时,诉讼者介绍了社会心理学的研究。13 849名在种族关系方面有着特殊成就的社会学家们被邀请就强制隔离发表看法;其中517人给出了自己的答复。他们之中,90的人认为,即使在设施公平的情况下,种族隔离依然对双方产生了恶劣的影响;2的人认为,种族隔离没有负面影响;而8的人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或没有意见。当被问及种族隔离对强制承受的一方的影响时,83的人认为这是有害的。这些负面的影响会引起焦虑、反抗甚至失控;同样,那些强制施加隔离的一方也会成为自身眼中的伪君子,并不得不生活在一个由虚伪口号构成的世界中自欺欺人。
诉讼文件还引用了权威的精神病学诊断,证明心理疾病是由分裂和其他形式歧视引起的紧张引起的。
诉讼者对此进行更进一步的辩论,他认为,强制隔离所造成的彼此不信任和无知使国家福利受到了损害。实验和非正式意见都认为,种族之间的正常接触能够减少偏见。在许多不存在肤色差异的国家中也存在偏见,这表明种族偏见既非出于本能,也不是遗传性的,而是通过诸如隔离等人为障碍所造成的。
随后,诉讼者以超越国内情况的视角,指出了如果最高法院继续姑息隔离制度,美国将在国际上处于不利地位。
法院为原告查明了真相,并将州际餐车中的种族隔离视为非法。我们无法肯定社会科学研究在论证中的作用是否影响了法院的判决。但是,来自社会科学调查的数据在这个诉讼中得到了引用,这一点是意味深长的。
结 论
执行得当的法律可能是打击歧视的有效途径。许多法庭的判决也能够取消歧视法条的效力。然而,法律诉讼只能够减轻个人偏见所带来的间接影响。 它无法控制个体的思想,也无法将宽容态度强制灌输给个体。实际上,“你的态度和偏见是你的个人问题,但是你不可以使它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和平、美国公民群体”。法律只能控制狭隘心理所导致的行为。 但是,通过心理学我们能够了解到,外显的行为最终都会对内心的感受与观念产生影响。所以,我们倾向于将立法行动视为减少公共歧视及个人偏见的主要手段之一。
近来的发展趋势使我们相信,在未来,种族关系领域的社会科学研究可能能够在制定公共立法政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间接减少群体之间的紧张局势。
参考文献
1 president’s hts (c e wiln chairovern office, 1947
2 一个更详尽的报告见report on civil rights legistion the states , chicago: arican uncil on race retions, arch 1949, 4, no 3,另见j h buristion, ay , 1951, 56, 416-423。特别有价值的是w ht for eality, 1862-1952, university of chicago w review , 1953, 20, 363-413。
3 对这三种类型的立法更为详细的讨论见w aslow, the w and race retions, the annals of the arican acadey of political and cial science , 1946, 244, 75-81。
4 大多数对民意测验做出回应的人都被认为赞同 fepc。该结果总结自aslow and robin, op cit, 396。
5 bess week , february 25, 1950, 114-117对 fepc法律运作的其他评估也同样得到了赞同。cf ross, all anner of n , new york: harurt, brace, 1948
6 g saenr the cial psychology of prejudice : achievg tercultural understandg and operation a deocracy new york: harper, 1953, chapter 15
7 g yrdal an arican dilea new york: harper, vol 1, 60 ff
8 ibid, 17
9 w aslow and j b robin op cit, 365
10 t i eation and the w the nation , 1950, 170, 269-271
11 采用法律手段保护少数群体的主要组织有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法律和社会行动委员会(美国犹太人大会)。一篇匿名文章描述了这些群体日益增多的活动:private attorneys-neral group action the fight for civil liberties, yale w journal , 1949, 58, 574-598。
12 hendern vs the united states of arica, terstate rce ission and uthern railway pany 对案例的描述改编自t s kendler, ntributions of the psychologist to nstitutional w, aist , 1950, 5, 505-510。
13 报道于ical effects of enforced segregation: a survey of cial science opion, journal of psychology , 1948, 26, 259-287。